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检查实施主体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被抽检食物名称 |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 | 检验依据 | 检验机构 | 检查结果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乳山市第一中学 | 芹菜 | 2023年6月16日 |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使用噻虫胺,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6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7月6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QDF23-036686-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腈菌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NO:QDF23-036686-0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芹菜,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芹菜的检测报告、购进凭证以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从乳山市妮娅蔬菜经营店购进芹菜10斤,购进价格是2.7元/斤,花费共计27元,除了抽检外,其余用于制作菜品,为学生提供餐食,没有库存,无法计算获利。当事人可以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芹菜供货单据和批次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批次检验报告等资料,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