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83MB285005XC/2024-00004 文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时间: 2024-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截止日期: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10:27:51
  • 文章来源: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点击次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对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

是否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

2

对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

是否履行退役军人安置义务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

3

对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