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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检查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是否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1% | |
2 | 对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检查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是否履行退役军人安置义务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24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五十五条:“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1% | |
3 | 对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检查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检查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