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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看化妆品标签,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如有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疑问,也可以联系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咨询,联系电话0631-66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