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家、省、市各级规定,结合我市文旅领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鲁发改信用〔2022〕903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2.本方案适用对象为乳山市文旅领域信用主体,即乳山市文旅局依法依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信用分级分类
3.文旅行业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对应A+、A级,B级,C、C-级,D、D-级七个等级。具体的分级分类标准以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基础等级,根据行业评价指标进行调整,评价对象未列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的,其基础等级默认为A级。
三、信用信息采集
4.乳山市文旅局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5.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四、失信主体认定
6.信用等级以文旅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为准,如信用主体未列入最新发布的文旅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清单,则以省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准,如信用主体未列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则该信用主体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文旅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五、信用管理措施
9.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10.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11.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评价前通过大数据平台调用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标准和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前者分值占30%、后者分值占70%,最终确定A、B、C、D类社会组织名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在乳山政府网站进行公开。本方案所引用的上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失效的,对应条款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