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虾爬肉丸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的爬虾肉丸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6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海阳所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的该批次爬虾肉丸共生产了202袋,抽样数量10袋,其余未售出。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爬虾肉丸共202袋,售价8元/袋,货值金额1616元,抽检数量10袋,违法所得80元,其余未售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虾爬肉丸192袋;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