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广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11-28 10:04:30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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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监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ZW-2024071120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此1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乳山市市区规划市场内吉广玉展调查工作。经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乳山市市区规划市场内吉广玉的该批次大葱抽检了4.8斤,剩余均已售卖。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供述其从宋君章处购进抽检批次葱,购进时未索要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由于没有进货单据,葱的进货数量当事人无法提供,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案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