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监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ZW-202407112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0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监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NO:ZW-20240711203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乳(城西)市监检结〔2024〕012号)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香蕉,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香蕉的检测记录照片、支付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和供应商商户信息和二维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从乳山市金谷园市场的乳山市良河水果批发部购进香蕉1箱,1箱8kg,进价是35元/箱,货款是35元,抽样2.58kg,除抽样之外全部零售,售价是6元/kg,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出抽检批次香蕉的检测记录照片、支付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和供应商商户信息和二维码,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2024年7月4日销售给当事人上述香蕉,相关凭证也均是其提供的。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食品共8kg,货值金额48元,抽检了2.58kg,剩余的5.42kg香蕉均已售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规划的场所流动(邹海波)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