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午极镇全瑞糖酒超市二店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11-08 17:14:1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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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1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RPSP240700758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1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RPSP240700758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2024-7-11批次的沃柑。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从乳山市天地和水果批发部购进了不合格的沃柑,共采购24.6公斤,抽检了3.112公斤,剩余的21.488公斤沃柑均售卖,货值金额148元。当事人提供了乳山市天地和水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沃柑进货记录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食品共24.6公斤,货值金额148元,抽检了3.112斤,剩余的21.488斤沃柑均已售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午极镇全瑞糖酒超市二店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