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83004366712R/2024-00631 文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发文时间: 2024-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截止日期: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10:26:39
  • 文章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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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
1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制执行情
况,环评和“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污染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
况,自动监控设施运
行情况,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
情况,环境风险防范
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 年 12 月通过,2018 年 11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
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
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
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