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6712R/2024-00631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 发文时间: | 2024-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2024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 况,环评和“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污染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 况,自动监控设施运 行情况,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 情况,环境风险防范 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 年 12 月通过,2018 年 11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 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 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 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