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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汽车销售单位:
根据《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2022年威海市拉动汽车消费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消费券发放期间汽车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汽车销售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特提醒告知各汽车销售单位下列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
2.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十三条);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第十四条);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法》第十四条);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法》第十四条);
6.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7.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8.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9.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10.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11.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未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12.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未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