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045M/2024-00858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时间: | 2024-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
节能审查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该抽查事项省级层面配合部门为能源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A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3%,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B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C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 1—2 次检查。D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0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配合 | 能源部门(市发改局)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县级 |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 ||||||||
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 已开工备案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A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3%,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B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C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 1—2 次检查。D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1月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A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3%,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B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C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 1—2 次检查。D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1月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县级 |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 《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该抽查事项省级层面发起部门为能源部门)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A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2%,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B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C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 1—2 次检查。D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能源部门(市发改局)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县级 |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
配合 | 市发改局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 管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A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2%,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B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超过 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 1 次检查。C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 1—2 次检查。D 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 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 县级 |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配合 | 市公安局 | /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 县级 | 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和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安防标准达标工作推进情况;管道周边治安防控情况,重点是管道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院落、厂房和种植大棚等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油区治安重点地区整治,以及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
粮食购销检查 | 1.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2.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乳山市发改自抽) |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其中等级为A类企业抽查比例为30%;B类企业抽查比例30%;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40%),至少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县级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县级 |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配合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粮食库存检查 |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2.粮食库存检查(乳山市发改自抽) | 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其中等级为A类企业抽查比例为30%;B类企业抽查比例30%;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40%),至少抽查1次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发改局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县级 |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配合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A类不低于20%,同一对象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同一对象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同一对象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对象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发改局)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
配合 | 市教体局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工作情况。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