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监管】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守法意识,远离使用童工“高压线”
  • 发布日期:2024-06-24 15:05:5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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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考、高考的顺利落幕,暑假也悄然而至。也许有的家长会让自己的孩子去打“暑假工”,一方面可以作为社会实践磨砺意志,增加阅历;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孩子体会到父母工作的辛苦。但是,小编要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经营者,招用“暑假工”要谨慎,仔细核对身份证件,远离使用童工“高压线”。

一、什么是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二、哪些行为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支付或者变相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情形。

三、使用童工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吊销证照

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避免使用童工?

(一)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认真审核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材料,仔细核对照片,通过体检、审查学历文凭等方式确定员工实际年龄。

(二)谨慎使用在校实习生、劳务派遣工、暑期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相关协议,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三)对企业内年龄偏小的员工主动询问、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杜绝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发生。

(四)企业在使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