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水利局2024年关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4-07-10 09:24:36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水利局
  • 点击次数: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比例和频次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1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检查取水许可办理情况,是否违反
取水许可有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次不少于10%,每年至少一次乳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科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不低于10%乳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科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3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乳山市水利局规建科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4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乳山市水利局规建科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5农田水利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实施的已建和在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乳山市水利局农水科1.《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61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农业。”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权限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违反《防洪法》、《河道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
水行政许可,是否落实补救措施等;
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乳山市水利局河道管理所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