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单位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文强 联系电话:6321315
联系地址:乳山市政通路与创业三路交叉口北60米
决定处罚单位名单:见附件“2024年乳山口决定吊销企业名单”
附件:2024年乳山口决定吊销企业名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市监处罚〔2024〕13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