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单位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向磊 联系电话:6610315
联系地址:府前路8号乳山市商务局106室
决定处罚单位名单:
1. 乳山市宏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 乳山爱宁贸易有限公司
3. 乳山市供销三农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房屋二分公司
附件:处罚决定书.doc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