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乳山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司发〔2024〕13号
全市律师事务所:
《乳山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乳山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适用对象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综合应用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分A、B两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律师信用等级分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评定。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异议和复核。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司法局应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时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四)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宣传表扬;
(五)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组建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律师,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律师事务所和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事宜依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