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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乳山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科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8-06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8-06
    • 发文字号:乳科发〔2024〕3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科学技术局

    乳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乳山市科研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方案》的通知

    乳科发〔2024〕3号


    各科室、市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现将《乳山市科研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乳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6日 


    乳山市科研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科研领域信用体系,强化科研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防范科研实施风险,保障科研财政资金安全,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科技创新责任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在我市区域内的责任主体,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根据其信用状况,对其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依据各自业务职能对涉及的市场主体进行建立信用档案、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级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切实维护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遵循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和信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科研领域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不同的等级。

    (一)A等级认定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指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类项目、责任主体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下同)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科技进步奖励(不含未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领域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

    (二)B等级认定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级科技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在绩效评价、动态考评等管理环节获得优秀等级的法人。

    (三)C等级认定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级科技科技创新行动活动中在项目验收、督导检查等环节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按时参加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经合理延期、事项调整后按期完成验收;服从科技主管部门调度,及时提供相关督查检查材料等行为的法人。

    (四)D等级认定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各级科技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在项目验收、督导检查等环节中拒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调度和验收的,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条款以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科研资金等行为的法人。

    第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A级的。市科技局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后续研发;在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适当减少正常管理外的督导管理工作。

    (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在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有资格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市科技局计划管理安排,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平台建设进展等科技活动。

    (四)信用评价为D级的。作为科研领域重点关注对象,不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对市科技创新活动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等级进行分级分类集中管理,作为管理其科技创新活动的参考依据。市科技局在组织科研领域信用评级前,应通过“威海市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主动查询上级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公共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主体,直接评为D级,最终确定A、B、C、D类科研领域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名单,科研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在乳山政府网站或市科技局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作为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活动责任主体实施有效管理的内部控制手段,旨在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科技科技创新活动顺利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必要时作为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参考数据。

    第十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局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给予通知,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失信行为认定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异议申请。市科技局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