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红军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0510-1-451005号、0510-1-451006号遗失,土地面积164.7平方米、136.4平方米,坐落于夏村镇官庄村,用途为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产证0510-1-451005号、0510-1-451006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红军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