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乳山市发展改革局 乳山市财政局 乳山市民政局 乳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物价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9-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9-27
    • 发文字号:乳发改字〔2024〕32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乳发改字〔2024〕32号

     

    各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矛盾,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关于完善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乳发改字2020〕4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联动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用气继续实施阶梯价格制度

    (一)普通用户,按户年用气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216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由3.10/立方米调整为3.2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216-336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价格由3.72/立方米调整为3.86/立方米;第三阶梯为超过33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由4.65/立方米调整为4.73/立方米。

    (二)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按户年用气量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180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由3.10/立方米调整为3.2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超过18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由3.72/立方米调整为3.86/立方米。

    (三)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新通气、新过户的居民用户,通气、过户当年按实际用气月数计算阶梯分档气量。

    (四)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年用气量基数相应增加54立方米。

    (五)价格调整前,预购买气量的磁卡表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价格不再追溯。

    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场所、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按规定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由3.41/立方米调整为3.57/立方米。

    三、对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用气价格不做调整,仍按照2.80元/立方米执行。

    四、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政策解释和调价抄表的衔接工作;定期向用户提供用气信息告知服务,指导提醒用户节约用气;普及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落实安全巡检制度,保障居民安全用气。

    本通知自2024年1027日起执行。《乳山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乳价字201625号)同时废止。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乳山市财政局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乳山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