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百吉盛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1-20 16:00:07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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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RSJC240926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此1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乳山市百吉盛百货超市展开调查工作。经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乳山市百吉盛百货超市的该批次豇豆抽检了6公斤,剩余均已售卖。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乳山市金谷园市场宋力光处购进豇豆7.4公斤,进价是4.2元/公斤,售价是7元/公斤,货值是51.8元,抽样6kg,购进豇豆除抽样外全部售罄,违法所得51.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出抽检批次豇豆的检测记录照片、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乳山市金谷园市场监管所的《回函》,供应商承认2024年9月25日销售给当事人上述豇豆,相关凭证也均是其提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