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百吉盛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1-20 15:59:10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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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26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RSJC240926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26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乳山市检验检测中心,NO:RSJC240926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NO:RSJC24092647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乳(城西)市监检结〔2024〕015号)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豇豆的检测记录照片、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经查,我局对当事人第一次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乳山市金谷园市场宋力光处购进豇豆7.4公斤,进价是4.2元/公斤,售价是7元/公斤,货值是51.8元,抽样6kg,购进豇豆除抽样外全部售罄,违法所得51.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出抽检批次豇豆的检测记录照片、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乳山市金谷园市场监管所的《回函》,供应商承认2024年9月25日销售给当事人上述豇豆,相关凭证也均是其提供的。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百吉盛百货超市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