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主要违 法事实 | 适用法律 法规 | 处罚 意见 | |
| 1 | 张浩贤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案 | 张浩贤 |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63元; 2.没收未经检疫的12.95kg骡子肉(含骨头和蹄子); 3.罚款10000元。 |
| 2 | 乳山市地头带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乳山市地头带农业专业合作社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 3 | 乳山市希望之星幼儿园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 乳山市希望之星幼儿园 | 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罚款2000元 |
| 4 | 王京全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王京全 | 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未经检疫的生猪肉产品58.6斤; 3.没收违法所得235.4元; 4.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