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单位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国杰 联系电话:0631-6869301
联系地址:乳山市府前路8号商务局院内
拟处罚单位名单:
1、乳山市金安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乳山市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乳市监罚告〔2025〕69号)乳山市金安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docx
《行政处罚告知书》(乳市监罚告〔2025〕57号)乳山市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x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