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 发布日期:2025-02-19 15:34:32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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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尖椒经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乳山市亿宝食品百货超市经营的韩式烤鱼片、烤鳕鱼片、香酥鱼皮和糖醋鱼皮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购进尖椒11.4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2024年12月10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亿宝食品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乳山市亿宝食品百货超市于2024年6月20日购进韩式烤鱼片1箱,5kg/箱,2024年9月5日购进烤鳕鱼片1箱,30包/箱,2024年11月2日购进香酥鱼皮和糖醋鱼皮各2箱,250g*40袋/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乳山市亿宝食品百货超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韩式烤鱼片、烤鳕鱼片、香酥鱼皮和糖醋鱼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乳山市亿宝食品百货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