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姜国兴 联系电话:6653176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1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烈士褒扬金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
发放一次性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
发放定期抚恤金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
2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死亡 |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医疗卫生单位(《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或民政殡葬部门(火化证明)等可以开具有效死亡证明的单位 |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
发放退役残疾军人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
3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致残经过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执行公务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 |
4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医疗诊断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就诊的医院 | |
5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 申请人服役档案管理机构,申请人服役时所属单位的军队后勤卫生机关,申请人服役期间负伤时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 |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6 | 乳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