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加盖公章)乳山市水利局 联系人: 林志谋 联系电话:0631-6673818 | ||||||||
检查事项名称 | 编制依据 | 检查形式 | 检查范围和内容 | 计划联合部门 | 月度时间安排 | 检查目标任务 | 备注 |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日常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A类不低于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日常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
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 | 日常检查 | 对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 A类不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省政府规章】《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 | 日常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 A类不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日常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A类不低于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 A类不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日常检查 | 水利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 | A类不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管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日常检查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管 | A类不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B类不低于100%,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C类10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D类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 ||||
备注:需要通过平台进行检查计划备案的情形:(1)依据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计划内的行政检查任务,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3天通过平台提报,进行线上备案;(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任务,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通过平台指定检查实施日期即完成备案。如指定的日期在已备案的其他检查计划实施日期的前后7天内,平台会自动推荐开展联合检查合并入企;(3)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的绿色通道填报相关信息即完成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