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5-03-28 14:21:08
  • 文章来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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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
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发布, 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
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林业部令第18号发布)第十一条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野保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2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管1.《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野保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检查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3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许可:①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规。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04月通过)第四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地矿科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地矿科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6测绘资质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四条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测管信息科测绘企业检查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报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信息与测绘单位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7对临时用地情况的检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保护监督科临时用地使用人对临时用地按批复使用情况、履行复垦义务情况的检查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8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保护监督科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的检查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9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的监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条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详规档案室、市政管线科辖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辖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日常检查一年一次
备注:1.“涉企”是指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检查主体为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如有配合部门的一并填入。
      3.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