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名称 | 编制依据 | 检查形式 | 检查范围和内容 | 计划联合部门 | 月度时间安排 | 检查目标任务 | 备注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日常检查 | 药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 | / | 1-12月 |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零售单位药品经营情况开展检查。 | |
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日常检查 |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药品购进与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品调配与应用、药物警戒等 | / | 1-12月 |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 | 日常检查 | 进货查验记录、 | / | 1-12月 |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化妆品经营情况开展检查。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检查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 | / | 1-12月 |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检查。 |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检查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 | / | 1-12月 |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检查。 | |
对合同行为的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八条等。 | 现场检查 |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检查,是否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 / | 12月10日前完成 | 检查经营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 |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12月10日前完成 | 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 |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 | 3月—12月 | 通过检查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避免乱收费。 |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 | 3月—12月 | 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 |
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现场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主体 | / | 3-11月 | 按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相关特种设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 | 4-11月 | 按照不低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抽查比例,抽取食品、环境、其他等领域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机动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4-11月 | 按照不低于山东省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抽查比例,抽取机动车检测机构,联合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检查。 |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 | / | 4-11月 | 按照不低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抽查比例,抽取获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对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12月10日前完成 | 检查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 现场检查 | 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12月10日前完成 | 检查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对生产对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委托生产、标签和说明书、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等 | / | 1-12月 | 督促企业规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行为 | |
对生产领域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全市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生产企业;检查内容: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委托生产、标签和说明书等 | / | 1-12月 | 督促企业规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行为 | |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全市食品小作坊;检查内容:对公示承诺、生产场所、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物料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 / | 1-12月 | 督促小作坊规范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等行为 | |
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 / | 4-10月 | 承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派任务检查 |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 | 4-10月 | 市级统一发起下派任务检查;承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派任务检查 | |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1.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超出核准直销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文件、材料,虚构事实以骗取直销经营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许可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报商务部门批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况;是否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退换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2.是否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 | / | 4-11月 |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检查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人社、消防部门 | 4-11月 | 承接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派发我市的抽查任务,任务100%完成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 |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人社、消防部门 | 4-11月 | 承接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派发我市的抽查任务,任务100%完成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乳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 | 检查范围:全市学校食堂;检查内容: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和加工过程控制、设备设施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 | / | 4-12月 | 督促学校食堂做好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和加工过程控制、设备设施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 |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报纸、科技图书、教科书、电视新闻报道、电视广告、市场交易等场合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要求。 | / | 4月-11月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强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深入推广和正确使用。 | |
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量称重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 4月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保障各高速路收费站在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 |
备注:需要通过平台进行检查计划备案的情形:(1)依据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计划内的行政检查任务,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3天通过平台提报,进行线上备案;(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任务,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通过平台指定检查实施日期即完成备案。如指定的日期在已备案的其他检查计划实施日期的前后7天内,平台会自动推荐开展联合检查合并入企;(3)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的绿色通道填报相关信息即完成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