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对合同行为的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八条等。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流通质量监督管理科 | 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检查,是否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八十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流通质量监督管理科 | 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流通质量监督管理科 | 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经营者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每年1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部署要求开展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 |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授权行使行 政职能的单位、 事业单位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行为 、是否存在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继续收费的行为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食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科及各市场监管监管所 | 各食品销售者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 | 日常检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的一年两次外,其余两年一次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科及各市场监管监管所 |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 | 日常检查 | 每年一次 | |
对食品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科及各市场监管监管所 | 各食品摊点 | 按照食品摊点监督检查要点 | 日常检查 | 每年一次 | |
对商标代理的监督检查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科 | 商标代理机构 | 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认证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生产许可资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等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每年1次 |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认证科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是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 其他(双随机、一公开) | 每年1次 |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认证科 | 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 | 认证活动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 | 其他(双随机、一公开) | 每年1次 |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有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有其他违法广告行为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进行广告审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 | 是否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是否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是否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是否参与传销活动,是否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是否有违法广告行为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2.对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 | 1.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超出核准直销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文件、材料,虚构事实以骗取直销经营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许可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报商务部门批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况;是否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退换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2.是否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广告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 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 陈列情况、人员及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与调控情况、连锁门店七统一、处方药管理、销售药品、经营范围、特殊药品管理、购销管理、经营中药饮片管理、 拆零管理、 药品网络销售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药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 药品使用单位 |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药品购进与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品调配与应用、药物警戒等 | 日常检查 | 每年1-2次 |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 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 | 进货查验记录、 贮存运输与定期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 | 日常检查 | 三级医疗机构一年2次,其它一年1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科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 |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 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每年1-2次 | ||
对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科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委托生产、标签和说明书等方面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至少1次 | |
对生产领域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委托生产、标签和说明书等方面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至少1次 | |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加工小作坊 |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票据公示、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方面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年至少1次 |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及各市场监管监管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两年一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检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及各市场监管监管所 | 小餐饮 | 对小餐饮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票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食品质量进行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两年一次 |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在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计量器具生产者、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零售商品经销商 |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管 | 现场检查 抽样检验 | 1次 | |
对集市主办者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集贸市场主办者 | 是否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 是否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定期送检。 | 现场检查 | 1次 |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报纸、科技图书、教科书、电视新闻报道、电视广告、市场交易等场合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要求。 | 现场检查 | 1次 | |
对法定计量部门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 现场检查 | 1次 |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检查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能否提供体系文件和体系运行记录信息,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文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检查检定证书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是否因某些项目不一致而使检定结论不正确, 查是否存在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等问题 检查每项计量标准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检定人员,相应的检定、核验人员是否执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证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准确,证书是否有相应的原始记录,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左上角是否统一印制“CCV”强制检定标识 检查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 检查计量授权证书、检定业务清单、检定证书,是否超过授权范围开展工作,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工作 检查计量授权证书、检定业务清单、检定证书,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检的,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 检查原始记录格式是否规范,样品信息、技术依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信息是否完整,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是否正确,原始记录修改是否规范 | 现场检查 | 1次 |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者、经销商;用能单位 |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台账;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工作人员; 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 现场检查 | 1次 | |
备注:1.“涉企”是指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检查主体为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如有配合部门的一并填入。 3.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