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近期,我局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处于注销、失联状态,特种设备原登记地址上已无厂房或特种设备,一些特种设备已拆除报废或已处于停用状态。经核查,我局决定对部分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
相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631-6665873
附件: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特种设备名单公示注销明细表.xlsx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