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民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卧龙村的房屋所有权证1446-48-0236遗失,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75.12平方米。根据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鲁1083民初4098号,由继承人孙淑梅代为申请挂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冯家镇宅基地管理办公室,逾期将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特此声明。
申请人:孙淑梅
2025年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