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细则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和内容,坚决杜绝违法检查
(一)依法审核确认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核确认,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上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形成本部门、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对法律、法规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发生变化的清单公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三)依法确定涉企行政检查的内容。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对照本部门、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项梳理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依据等,按事项形成“检查表单”,实现“照单检查”。在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监管或联合执法的领域,探索实行“一表通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四)探索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需求,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检查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进不同行业、领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和结果的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五)推行“三同达”“两评议”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主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同时,送达企业合规经营政策指导建议书,推动企业“合法经营、照单整改”,提升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行政执法主体自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评价、定期组织评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及时了解和解决涉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安排,坚决纠正随意检查
(六)依法科学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需求,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公布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频次、检查对象、时间安排等。除开展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上级转办交办案件外,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七)加强涉企专项检查计划的审批备案。各行政执法主体经评估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提前制定专项涉企检查计划,明确开展原因、检查形式、检查频次、检查对象、时间安排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按程序报批和备案。专项涉企检查计划之外,确需紧急部署开展的检查,应在开展后3日内按程序报批和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八)科学统筹涉企检查计划安排。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对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或临时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后续同类检查计划。市司法局要加强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加强联合检查力度,依托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和行为,坚决防止任性检查
(九)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内部审批。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内部审批机制,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先行口头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未经报告或审批,不得随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规范入企检查人员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主体开展入企行政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扫码入企。对企业开展检查,不得随意要求与检查事项无关的企业人员陪同。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入企检查。企业对入企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一)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要由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开展入企行政检查,要形成检查台账,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对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对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坚决遏制扰企检查
(十三)深入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并开展差异化监管。对违法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违法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信用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四)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通过系统内合并、部门间联合等方式,尽量整合检查计划、检查事项或检查对象,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五)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分级分类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六)积极推广“非现场监管”。鼓励各行政执法主体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七)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网上运行流程,减少对企检查次数
(十八)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网上运行流程。各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复用上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录入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并将涉企行政检查全面纳入网上运行。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通过扫“企业码”匹配平台备案的检查计划后,方能入企开展检查。在计划之外开展入企检查的,要通过平台设置的“紧急通道”网上运行。(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十九)依托网上运行压减入企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利用涉企行政检查平台的“云匹配”功能,尽可能合并前后7日内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变分头检查为联合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市司法局要依托检查平台,探索建立检查计划整合机制,尽可能增加联合执法比例,减少分头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六、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二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机制。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合规经营政策指导,告知企业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定、违法风险点等。探索在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集合企业合法经营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一)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梳理公布本部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涉企行政执法或企业守法经营的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七、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二十二)积极拓展涉企执法监督渠道。市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主动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通过“爱山东”、投诉举报邮箱等受理企业投诉举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深化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精准确定推送要素,加强数据分析运用,主动从投诉举报信息中搜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执法规范化评议,全面了解涉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作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三)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市司法局要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对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法、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问题进行监督,强化监督纠错,切实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四)构建贯通协调的涉企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多部门贯通协调机制,推进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法治督察、复议监督等的贯通协调,多渠道发现和纠治化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协作机制。强化沟通协作,通报协商情况,有效发挥监督综合效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中,可向行政复议机构了解有关领域行政复议纠错情况,向法治督察机构了解有关人员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工作实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六)统筹协调和规范其他入企行为。以企业为口径,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外,还要规范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需要企业配合的非行政检查活动。逐步实现与企业相关的非行政检查活动“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加强入企行为的统筹协调,坚持必要性和需求性导向,真正实现对企业“有求必应”和“无事不扰”,避免扎堆、重复、无效督导,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安宁的环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七)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市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馈评查结果,及时督促整改。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纠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八)开展“律企同行”服务活动。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商会全面对接,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实现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全覆盖”。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开展“千名律师进企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法律服务队深入走访民营企业,主动了解企业、职工法律服务需求,扎实开展公益服务活动,为企业解决更多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八、压实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十九)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制度,压实分类分级培训责任,由市司法局负责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主体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年度教育培训不少于60课时,推动执法人员树牢“执法+服务”理念,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市司法局要牵头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平台的应用培训,建立问题解决快速响应机制,保障平台推广使用平稳有序。各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三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市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涉企执法中的重要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推广,对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主体)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