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第一条 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变动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主动回避。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检查对象随机或根据工作需要抽取。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调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抽中的镇(街道、区)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抽中的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企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依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责任人信息,应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