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 | 当事人 | 主要违 法事实 | 适用法律 法规 | 处罚 意见 |
1 | 乳山葛奶奶面馆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 乳山葛奶奶面馆 | 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1、没收霉变生虫的醋瓶子3瓶;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2 | 乳山市北苑茶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 | 乳山市北苑茶厂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6000元。 |
3 | 乳山市朋林肉店二店(经营者:于水平)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乳山市朋林肉店二店 | 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768.88元;3.罚款人民币285070.96元。 |
4 | 乳山市小梅鲜肉店(经营者:于小梅)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乳山市小梅鲜肉店 | 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6182.64 元; 3.罚款人民币 275104.88 元。 |
5 | 张有连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 张有连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1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6 | 乳山市冯家镇宣辉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2.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
7 | 乳山市冯家镇伟华糖酒百货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乳山市冯家镇伟华糖酒百货批发部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7.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8 | 乳山市王磊果蔬海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乳山市王磊果蔬海鲜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9 | 乳山市福选糖酒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乳山市福选糖酒批发超市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捌角(¥59.80);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10 | 乳山市静增海鲜蔬菜店(经营者:郭大增)经营过期食品案 | 乳山市静增海鲜蔬菜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天鲜果客”韩式冷面4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1 | 乳山市福之源超市(经营者:丁辉)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 乳山市福之源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润胜”东北大拉皮4袋;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2 | ![]() ![]() | 乳山市宁浩泽超市(个体工商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没收超保质期的“康师傅真味道老坛酸菜牛肉面”5桶、“康师傅真味道香辣牛肉面”2桶;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3 | 潘永芝无证销售假药案 | 潘永芝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00); 2.罚款贰仟元整(¥2000)。 |
14 | 乳山市榮盛理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乳山市榮盛理发店 | 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奥夫®灵动塑型喷雾1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15 | 乳山市下初镇刘培永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乳山市下初镇刘培永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3.00);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鹏特饮罐装2罐;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16 | 黄文飞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黄文飞 | 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终身禁止当事人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