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2025年5月10日对乳山市熙宇果蔬行经营的龙眼进行检测。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9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熙宇果蔬行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乳山市熙宇果蔬行于2025年5月4日从葛老板精品水果批发代采,该水果店从即墨区金源果多水果批发部购进鲜龙眼公司购进6盒(每盒1kg),抽检3盒备样3盒,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二)处置情况
乳山市熙宇果蔬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乳山市熙宇果蔬行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