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5-09-19 15:14:41
  • 文章来源: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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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招投标监管、重大项目稽察等行为,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我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我局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投资科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我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通过市发改局门户网页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以来已实现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100%全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我局根据市法制办核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建立且录入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局发改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我局按照招投标监管、重大项目稽查实际需求,根据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信用威海”等获取信息,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应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情况,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我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通知。

第十条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一条  我局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分类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二条  我局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等特殊监管对象,可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五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我局应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收受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