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超(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0011):
我单位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08320250025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371083202500250),由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08320250025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371083202500250)具体内容附后,请你自三十日内联系我单位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37108320250025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371083202500250)
联系地址:乳山市城区街道胜利街43号乳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邮编:264500
联系人:刘世瑾
联系电话:0631-6655639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