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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日期:2026-10-10 10:54:52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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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

(鲁371083认定工伤〔2026〕540号)

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2日,宋翠姣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决定受理。

经调查,宋翠姣系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按建设项目参保职工。2025年12月7日6时10分许,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行至S207(青山路)时与一小型轿车相撞致伤。经乳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头皮血肿、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2025年12月9日,经乳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翠姣无责。

鉴于以上事实,宋翠姣所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EMS 邮寄送达,你公司拒收鲁371083认定工伤〔2026〕5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决定通过乳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31-6655119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