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
(鲁371083认定工伤〔2026〕540号)
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2日,宋翠姣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决定受理。
经调查,宋翠姣系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按建设项目参保职工。2025年12月7日6时10分许,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行至S207(青山路)时与一小型轿车相撞致伤。经乳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头皮血肿、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2025年12月9日,经乳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翠姣无责。
鉴于以上事实,宋翠姣所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EMS 邮寄送达,你公司拒收鲁371083认定工伤〔2026〕5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决定通过乳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31-6655119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