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超(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10011):
我局于2026年10月16日作出《催告书》(案号:371083202500250)。因对你本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案号:371083202600250),文书具体内容附后。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与我单位联系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逾期不领取,我局将依法后续办理相关执法程序。
附件文书:《催告书》(案号:371083202600250)
联系地址:乳山市城区街道胜利街43号乳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邮编:264500
联系人:刘世瑾
联系电话:0631-6655639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