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永均因保管不善,将西珠塂村姜永均房产证丢失,房产证号:乳房南字第200262号,面积50.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该房屋继承人为姜同杰,姜同杰现声明将房产证号:乳房南字第200262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同杰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