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发布日期:2026-03-19 10:17:16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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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编制依据检查形式检查范围和内容计划联合部门月度时间安排检查目标任务备注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取水手续合法性、取水行为合规性、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及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及监管需要,检查频次和月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取用水,杜绝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日常检查对全市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每年对新增生产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以水土保持法与批复方案为依据,核查方案全流程合规性、措施落地性、防治有效性,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