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6-03-20 09:26:18
  • 文章来源: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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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日常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养护企业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日常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三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城市供水条例》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城市供水水质日常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关单位、个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燃气经营的监管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现场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限审查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单位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日常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备注:1.“涉企”是指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检查主体为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如有配合部门的一并填入。
      3.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