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食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2026-04-01 16:06:37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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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源/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内容

主违法行为种类

违反法律法规

1

乳山市霸道鲜海鲜店(经营者: 宫伟涛)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乳山市霸道鲜海鲜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2

乳山市九籽香食品店(经营者:宋佳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喜饼,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乳山市九籽香食品店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五十四条 / 第一款;《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八条 / 第二款

3

乳山市午极镇杨玉珍商店(经营者:杨玉珍)经营过期食品案

乳山市午极镇杨玉珍商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卑斯”双享棒48个和“鲁泰”糖姜片2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整(¥1.00)。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第十项

4

邵姗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邵姗姗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1元;
2.罚款人民币58.1元。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 第四条

5

乳山市品优小饭桌(经营者:孙成亮)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乳山市品优小饭桌店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