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51

  • 发布日期:2026-09-11 15:28: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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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宇         联系电话:0631-6869313                  

联系地址:乳山市北环路12-1号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处罚单位名单:

1.乳山进晴一贸易有限公司:

2.山东译之轻肌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3.乳山市驼丰建材有限公司

4.乳山市富华恒越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5.乳山市气泵厂

6.乳山市崖子镇服装厂

7.山东省乳山市京华工艺厂

8.山东省乳山市乳品厂

9.威海乳山市盛禾农资店

10.威海市环状糊精厂

11.乳山市益和石材加工厂

12.乳山市星飞广告有限公司

13.威海振利建筑有限公司

附件:处罚决定书.rar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