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丽霞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6-09-11 13:46:12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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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在张丽霞抽取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LSCJ20260520101号的《检验报告》,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金谷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张丽霞开展调查工作。经乳山市金谷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张丽霞销售的芹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从莱阳市东方果蔬批发市场的赵延波处购进465斤的芹菜,进货价0.8元/斤,销售价1.0元/斤,后期打折销售0.6元/斤,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具体货值和违法所得,该批次不合格的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身份证和食品快速检验报告单以及进货单据。在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中,莱阳市东方果蔬批发市场的赵延波处承认张丽霞于2026年5月18日当天从其单位采购过芹菜,对其提供给张丽霞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据材料无异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