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审批表》。 第三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及本人相关身份证明。
前置条件: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