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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审批服务细则
 
 服务事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
服务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前置条件: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部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当事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
第三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需提供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相关身份的证件和证明。复员退伍证件或复员退伍登记表,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生活困难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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