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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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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单位 |
市公安局 |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
| 许可条件 |
属于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
| 申请材料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图;书面验收申请。 |
| 许可程序 |
(一)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受理申请;2.审查;3.批准。 (二)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受理申请;2.现场验收;3. 颁发《青岛市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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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公安局经侦处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