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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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单位 |
市公安局 |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1.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2.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鉴定合格;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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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 2.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产品标准; 4.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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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 2.审核; 3.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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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