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区安监局接收区属或在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简称区属单位)的办证申请;市安监局受理市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单位(简称市属单位)及甲种许可证的办证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办证单位准备下述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市外居民还应提交暂住证。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经营单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及给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租用场地、设施经营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4、主要负责人、主管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从事刷毒化学品经营的出示经公安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营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区属单位由区安监局初审,并现场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市属单位将申办材料直接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现场核实。 (四)市安监局对符合条件的市属单位,以及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区属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乙种许可证;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若属申办甲种许可证的转报省安监局审批。 |